
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條例
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,、第十三條,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,、第十九條規(guī)定,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,限期改正,,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:
(一)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;
(二)未經(jīng)安全性處置,,混合收集,、貯存、運輸,、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危險廢物的,;
(三)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;
(四)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,,造成危險廢物揚散,、流失、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(huán)境污染的,;
(五)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,、遺撒危險廢物的;
(六)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,;
(七)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,;
(八)未按照國家規(guī)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,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,。 (未完待續(xù))
(一)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;
(二)未經(jīng)安全性處置,,混合收集,、貯存、運輸,、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危險廢物的,;
(三)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;
(四)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,,造成危險廢物揚散,、流失、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(huán)境污染的,;
(五)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,、遺撒危險廢物的;
(六)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,;
(七)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,;
(八)未按照國家規(guī)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,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,。 (未完待續(xù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