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教育部明確辦學行為 不規(guī)范等情形將被問責
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(記者 王鵬 胡浩)記者1日從教育部新聞發(fā)布會獲悉,,《教育督導問責辦法》于9月1日起實施,六類情形將被問責,。
六類情形包括: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,、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,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,,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,,四是辦學行為不規(guī)范,五是教育教學質(zhì)量下降,,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,。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,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,。
對于問責方式,,辦法明確,,針對被督導單位,主要采取公開批評,、約談,、督導通報、資源調(diào)整,、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,;針對責任人,主要采取責令檢查,、約談,、通報批評、組織處理,、處分,、移交監(jiān)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;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,,還可采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,、從業(yè)禁止、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,。
六類情形包括: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,、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,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,,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,,四是辦學行為不規(guī)范,五是教育教學質(zhì)量下降,,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,。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,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,。
對于問責方式,,辦法明確,,針對被督導單位,主要采取公開批評,、約談,、督導通報、資源調(diào)整,、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,;針對責任人,主要采取責令檢查,、約談,、通報批評、組織處理,、處分,、移交監(jiān)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;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,,還可采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,、從業(yè)禁止、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