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春運出行必備法律知識,,保護你的權益
溫璐
每年春運,,在外工作、求學的人們紛紛踏上歸鄉(xiāng)的旅途,,路途中若遇到一些糾紛該如何維權,?人民網(wǎng)梳理了一些案例,一起來了解,。
非因自身原因受傷 可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
劉女士乘坐高鐵從南昌前往北京,,列車即將到站時,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個行李箱,,正好砸中劉女士的頭部,,造成頭部外傷流血,。事發(fā)后,乘警立即來到事發(fā)車廂進行處置,,查明行李箱所有人為劉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,。列車到站后,劉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醫(yī)院就醫(yī),,被診斷為顱外傷,。劉女士認為鐵路公司未依約履行安全運輸義務,造成自己人身損害,,應當賠償損失,。經(jīng)多次協(xié)商未果,劉女士將鐵路公司訴至法院,,要求其賠償醫(yī)療費1129元,、交通費367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,,并將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為第三人,。庭審中,鐵路公司辯稱,,砸傷劉女士的行李箱為小林所有,,劉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,鐵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,;小林述稱,,其作為行李箱的所有人,在放置行李時已經(jīng)盡到了一個普通人合理的注意義務,,事故發(fā)生后也積極配合處置該事件,,劉女士受傷與鐵路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有關,應由鐵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,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,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;但是,,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,、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。本案中,,劉女士在乘坐鐵路公司承運的列車過程中發(fā)生受傷,,并非劉女士本人身體原因或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因,故鐵路公司應就劉女士受傷承擔賠償責任,。雖鐵路公司以砸傷劉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進行抗辯,,但不能免除其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,鐵路公司負有對旅客行李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,。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,,結合劉女士受傷情形,法院對此不予支持,。法院最終判決鐵路公司賠償劉女士醫(yī)療費1129元,、交通費367元。
【法官說法】
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(guī)定了客運合同中的旅客人身傷亡責任,,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,;但是,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,、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,。本案中,旅客劉女士受傷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過錯造成的,,承運人鐵路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。
在此提醒各位旅客,安全是乘坐火車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項,,應遵守安全員的引導進行安檢,、有序乘車、放置行李,,如發(fā)生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自身故意,、重大過失造成的傷亡事故時,可向列車承運人主張賠償責任,。同時,,列車承運方應當進一步加強旅客安全保障工作,對乘車過程中的事故風險點進行排查處理,,做好安檢工作杜絕違禁品進站上車,,車輛啟動前檢查行李放置情況,完善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處置人員,,維護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,。
候車廳滑倒受傷,管理失責須賠償
10歲的月月跟隨母親陳女士前往火車站搭乘列車,。因當天下雨,,候車室內(nèi)屋頂漏水導致地面積水濕滑,月月在候車玩耍時摔倒受傷,,構成十級傷殘,。事后,陳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將涉事鐵路公司告上法庭,,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5.6萬元,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,判決被告鐵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.5萬元,。【法官說法】
火車站,、汽車站作為旅客乘車的公共場所,,人流物流量大,容易發(fā)生人身傷害事故,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賓館,、商場、銀行,、車站,、機場、體育場館,、娛樂場所等經(jīng)營場所,、公共場所的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�,!蓖瑫r,鐵路旅客運輸規(guī)程第八條規(guī)定:“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,,至按票面規(guī)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,,為合同履行完畢。旅客運輸?shù)倪\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,�,!� 本案中,被告鐵路公司疏于管理,,對候車室內(nèi)地面積水未予及時清除或設置警示標識,,致使原告滑倒摔傷,存在過錯,,對原告受傷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,。同時,月月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,其監(jiān)護人沒有履行必要的監(jiān)護職責,,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。
(來源:人民網(wǎng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