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地下水管理條例》
第六十一條 以監(jiān)測,、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(xù),;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(xù)的,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,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,;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,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,;構成犯罪的,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是:
地下水取水工程,,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,,包括水井、集水廊道,、集水池,、滲渠、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(fā)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,。
地下水超采區(qū),,是指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,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續(xù)下降,、引發(fā)生態(tài)損害和地質災害的區(qū)域,。
難以更新的地下水,是指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(lián)系,,無法補給或者補給非常緩慢的地下水,。
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 (完)
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,;構成犯罪的,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是:
地下水取水工程,,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,,包括水井、集水廊道,、集水池,、滲渠、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(fā)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,。
地下水超采區(qū),,是指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,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續(xù)下降,、引發(fā)生態(tài)損害和地質災害的區(qū)域,。
難以更新的地下水,是指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(lián)系,,無法補給或者補給非常緩慢的地下水,。
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 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