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“好意同乘”出車禍,誰來擔責,?
案例:張某駕駛機動車下班回家,適逢同事王某順路回家,,張某便邀請王某搭便車,,王某欣然接受。路上,,由于張某在右轉(zhuǎn)過程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余某,,導致張某與余某兩車相撞,車輛損壞并致乘車人王某受傷,。經(jīng)認定,,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,余某無責任,。張某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嗎,?
以案說法:應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(guī)定,,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,。
以案說法:應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(guī)定,,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,。